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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一道关于宗教、正义和人性的难题
  2. 150年前的罗诉韦德案
  3. 150年后的今天

如果你的对手还尊敬理性和逻辑

这是一件值得庆幸的事情。

你和对方之间还留有一大片绿色的讨论空间,你们可以就截然不同的意见进行充分的阐述、辩论和拉锯战。

比如说最近美国的反堕胎案。当很多人以此断论“倒退150年”时,我更好奇的是如果事件果真这样黑白分明,它如何在美国历史上变成一件像枪械管制那样可以被反复折腾的议题。150年前是怎么回事,让美国高院决定保护堕胎?150年后的今天,又是怎么回事,可以让美国高院裁定禁止堕胎?当天在高院外,两个截然不同的群体出现了,一群在庆祝堕胎禁令的胜利,一群在坚决反对堕胎禁令——美国是分裂的,或者说,换个正能量一点的词,多元化的。(可幸的是,同样基于多元化和联邦体制,各州还可以就此议题各自立法,以遵循或违背高院的决议)

堕胎还是不堕胎,有充分的讨论比讨论缺失要好得多,重视总比漠视要好。它体现的是一个社会和一个国家对一个没有正确答案的问题进行的一种思考,不管这种思考导向何处,至少是在一种极端正义和另一种极端正义之间试图找到最佳平衡点的一种努力。当浮现的答案有了180度转弯时,其本身也暗喻了当代社会的走向和当下全球性的难题,比如老龄化的社会、生育萎缩、高昂的生活成本、人们对未来渐持悲观态度、以及女性的觉醒等等。

一道关于宗教、正义和人性的难题

这是一个没有完美答案的命题:如果尊重胎儿的生命和尊重女人的人权之间发生了冲突,我们应该优先选择哪一个?也就是当一个女人和胎儿正在共享一具身躯的时候,谁拥有优先权?

这个问题有正确的、不偏不倚的答案吗?没有。这个问题展现了人类的一个困境。保大还是保小,从来是一个在道德层面上极为残酷的问题。

没有完美的答案就代表不需要努力去追求最优化的解决方案吗?当然不是。

在一个没有宗教信仰的国家,这个问题的棘手在于如何计算生命的开始——到底是从受精卵算起,还是从怀孕第六周、胎儿的心脏开始逐渐成形算起,还是从婴儿出生开始算起?不管怎么算,都存在争议。

联合国说,all men are born free。基于此,一个生命只有从母体诞生、与母体分离之后,才被承认是一个自由的个体。在此之前,它的去向应该由母体,也就是它的母亲来决定。基于此,生育权是女人的权力,女人有权说不,有权在孕育的过程中随时中断这个过程、决定堕胎。当然,一旦一个婴儿诞生之后,其父母就无权进行虐杀。

话虽如此,当我们决定杀害一个五个月或者八个月大的婴儿时,无法释怀的仍然是人性层面的道德挣扎。终止一个手无缚鸡之力的胎儿的生命,这到底意味着什么?很多时候,在这件事情上,我们想的不是太多了,而是太少了。因此过去曾发生了那样多的悲剧,而大多数人却可以木木然砍掉自己人性的枝丫、仿若无事地活下去。

到了宗教国家,关于生命的起源就不存在什么争议了。美国是一个宗教国家,其立国之本,如同它的来源、许多欧洲国家一样,是宗教。

当Thomas Jefferson在《独立宣言》中写下“All men are created equal”的时候,每一个字都需要被仔细琢磨。他心中的all men不是我们今天所理解的all men,他理解的所有人只限于所有当时美国的殖民者、权力的掌握者,也就是我们今天所说的white supremacy,并且仅限于男性;created不是born,它默认了上帝的存在,每个生命都是上帝的创造;equal不是free,而且这种平等只是一小撮殖民者的平等。

就因为美国在立国之本中默认了上帝的存在,默认了所有生命是由上帝创造的,堕胎这件事情便强烈地挑战了美国的宗教信仰。

150年前的罗诉韦德案

150年前,美国最高法院允许堕胎的决定(罗诉韦德案,Roe V Wade)是基于美国宪法第14条修正案中的隐私权。美国宪法第14条修正案于1868年7月9日通过,涉及公民权利和平等法律保护,最初提出是为了解决南北战争后昔日奴隶的相关权益问题。

这个修正案中提出(我粗略翻译):“没有一个州政府可以制定或者强制执行任何会简化美国公民的权益或者豁免权的法律; 同样,没有一个州政府,在没有正当法律程序的前提下,可以剥夺任何人的生命、自由、或者财产;同样,没有一个州政府可以在其司法权内,否认任何人被法律平等保护的权利。”(“No State shall make or enforce any law which shall abridge the privileges or immunities of citizens of the United States; nor shall any State deprive any person of life, liberty, or property, without due process of law; nor deny to any person within its jurisdiction the equal protection of the laws.”)

堕胎权主要是从这段话的第二句推导出来的。保护堕胎权居然是从隐私权推导出来的,岂不是极其不可思议?

这根本上也是堕胎问题争议不断的一个部分,堕胎权如果需要实现,也应该是从保护女性的权利的角度,正如上文所言,堕胎还是不堕胎,根本矛盾在于保护胎儿权利还是保护女人的权利。为什么美国高院在试图解决这对矛盾的时候,居然避左右而言它了?既然不是通过正确的途径获取的正义,这样的正义也不能称之为正义。也因此,著名的美国法学家金斯伯格虽然支持堕胎权,但是她后来决定不再支持Roe V Wade案,她认为这个判决反而中断了人们对真正的逻辑正确的堕胎法的追求。Roe V Wade让人们、特别是女性因为一点小利而忘了更远大、更自由的追求。在2009年的《纽约时报》的采访中,金斯伯格说政府无权替一个女人做是否堕胎这样的选择。

Roe V. Wade决议就堕胎具体是怎么说的呢?以下是我的粗略翻译:

“州政府堕胎罪法案,规定堕胎——除非是为了挽救母亲的生命而执行——是违法的。这违反了第14条修正案的正当法律程序条款(Due Process Clause),此条款保护隐私权,包括了一个女人终止孕期的合法权力。尽管州政府没有权力反对一个女人终止孕期的隐私权,其有权保护孕妇的健康和潜在的人命,两者的权利在女性孕期的不同阶段逐渐增长而达到一个高压点(a compelling point)。

(a) 在孕期第一阶段(first trimester),堕胎的决定和其执行必须基于孕妇的家庭医生的医学判断。

(b) 在孕期第一阶段之后,基于对孕妇健康的考虑,州政府可以,如果它选择,在与孕妇健康相关的方面合理管制堕胎过程。

(c) 在胎儿已经发育到可在母体外存活的阶段,基于对潜在的人命的保护,州政府可以,如果它选择,基于合适的医学判断,管制——甚至如果必要——禁止堕胎,以便保护生命和母亲的健康。

可以看出,在Roe V Wade的决议中,女性并没有主导性的语言,堕胎仍然不是女性自行可以决定的事情。根据这项决议,堕胎的决定仍然取决于家庭医生和州政府;尽管堕胎是关于女性的子宫和身体,女性的权利仍然是被漠视的。难怪金斯伯格对其如此不满。

150年后的今天

如果看清了150年前昨天的真相,也许我们对150年后今天的改变也不会如此震惊。我反而觉得,美国最高法院这次所做出的决议,将会把一项本来就没有得到正义的议题显性化,然后接下来会产生一些更有趣的运动。

另一方面,在全球范围内,社会老龄化和人口减少成为一个世界难题。

按照逻辑推论,女性作为生育的主导者,应该在这样的社会危机面前,能够发出更大的声音、发挥更大的力量。但是我们必须保持谨慎的乐观。因为尽管女性在人类繁衍中扮演了主要角色,却往往得不到应有的平等的保护和尊重,反而在更多时候变成了被拥有的财产、被安排的子宫、被暴力占有的受害者、被铁链锁住的奴隶。

强制生育或者强制不生育,都是一个社会对女性最大的不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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